
1、公積金基數調整規則
根據現行規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根據成都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平均月收入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計算確定的。職工收入不斷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金額也相應增加。
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繼續執行5%至12%的存款比例政策,存款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在規定范圍內獨立確定具體存款比例;
2、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元,月繳存基數下限為元,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月繳存基數下限為元;
3、此外,自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按元計算貸款申請人貸款金額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費標準;
4、每年7月至9月,員工自身的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和金額將面臨調整;
5、單位將根據今年需要繳納公積金的職工上一年的工資,重新核算下一年需要繳納公積金的基數和金額;

6、本次調整后,員工不能調整或修改自己的公積金基數和金額,直到明年重新調整公積金基數。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本單位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存款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員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詳細賬戶,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和提取情況。第十四條新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存款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讓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