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豐縣八孩女子生育”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判決 專家解讀
今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被告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被告石立忠、桑合牛拐賣婦女、被告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德拐賣婦女。法院裁定被告董志民犯有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13年、8年、6個月、8年,并處罰金。
在本案的一審中,法院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留罪定罪被告董志民。法律依據是什么?本案發生在徐州市豐縣。為什么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審理?本案涉及的拐賣犯罪已有20多年的法定起訴期。為什么要起訴?起訴的程序和條件是什么?記者采訪了法官和相關專家。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審判長向記者介紹了判決依據。
審判長姚輝:經庭審,董志民對小花梅生病,不顧身體狀況連續懷孕分娩,長期生活在惡劣環境中,導致小花梅精神疾病加重,人身健康受到重大損害。經鑒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癥,被評為精神殘疾二級。經審理,董志民的行為構成虐待罪,符合嚴重傷害加重處罰的規定。與此同時,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的人身自由,其行為也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嚴懲其主觀惡性、犯罪手段和嚴重后果。
中國犯罪學會執行副會長周光泉:在本案中,被告(董志民)的虐待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類健康和人格尊嚴,達到了嚴重傷害的程度。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嚴重傷害的加重處罰。被告人極其惡劣的拘禁行為,完全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以虐待罪加重處罰,分別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刑罰,最終執行的刑期由數罪并罰決定。這一判決結論符合刑法和刑法適應原則的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提級管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復雜的一審刑事案件,可以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此案發生在徐州市豐縣,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升級審理。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所教授顧永忠: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基層法院可以審理管轄權,但實際上現在由中級法院審理,表明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和謹慎。
此外,1998年有7名嫌疑人參與拐賣小花梅,均超過20年的起訴期限。當地檢察機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5名嫌疑人,另外兩人沒有起訴。基礎是什么?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根據刑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和死刑,起訴期限為20年。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起訴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本案中,石立忠等人犯拐賣婦女罪,造成嚴重后果,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此外,石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五人在拐賣婦女犯罪中發揮著突出作用,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和社會影響較大。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了五人的起訴。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玲和劉某柱作用較小,情節較輕,未報批準起訴。
江蘇徐州:深入全面整改事件教訓
去年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結論公布后,政法機關如何處理此案,本臺記者還采訪了有關辦案人員。
江蘇省公安廳副廳長譚永生:案發后,公安機關派出有能力的警察成立專案組,深入細致地開展調查工作。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涉案嫌疑人后,專案組繼續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派出大量警力走訪省內外2000多人,查閱300多份檔案資料,派出審訊專家開展審訊工作。
徐州市委、市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豐縣生八個孩子的女人”事件教訓深刻,對案件深感痛苦,深刻反思,從一個例子中得出推論,全面整改。
徐州副市長孫文華:為深刻吸取事件教訓,維護群眾權益,堅決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組織專項行動,逐村調查特殊困難群體,全面落實低收入家庭救助、農村留守婦女護理、貧困兒童生活保障;深入調查線索,加強案件解決,打擊拐賣、虐待等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長期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