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平陸縣建筑工程公司也可以參加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
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及其控股公司招標“混亂”調查
招標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堡壘”,在利益驅動下容易腐敗。近年來,該領域腐敗問題頻發,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地方政治生態。
近日,網絡收到投訴:“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及其子公司在控股管理利益下,子公司自2017年以來多次中標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招標項目30個,數千萬元,公司受法院限制仍中標。”
據天眼查,平陸縣建筑工程公司是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投資856萬元持股比例100%的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志忠。
平陸縣建筑工程公司多次被列入不誠實人員名單。最近一次是2021年9月30日,被平陸縣人民法院列為不誠實人員名單,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履行義務,限制高消費。

根據網民提供的信息,通過查詢平陸縣建筑工程公司的招標項目,可以看到最近的中標信息:2022年7月20日,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布了項目名為“平陸縣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項目(1段)”中標結果,平陸縣建筑工程公司以7964563.64元成功中標,平陸縣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是招標項目的監督部門。
在梳理中發現,類似的投標隨處可見。例如:平陸縣傅巖路人行道改造工程、《平陸縣高速引線景觀墻涂料翻新工程》、招標人均為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中標人均為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中標人均為其子公司平陸縣建設工程公司中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能影響招標公平性的,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有持有或者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或者不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有關投標無效。
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通報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供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格認定等方面,對不誠實被執行人進行信用處罰。
同時,在《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不誠實被執行人實施聯合處罰的通知》中,對不誠實被執行人實施聯合處罰的措施如下: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不誠實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不誠實被執行人,并依法限制不誠實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以投標人身份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查詢所有聯合體成員的信息,聯合體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成員屬于不誠實被執行人的,視為不誠實被執行人。
山西省平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及其子公司的招標情況對本應公平公正的招標和當地市場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希望山西省運城市紀委監察委員會和平陸縣紀委監察委員會進行徹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