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歸納。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以下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夫妻一方或雙方生產經營所投資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創業、辦企業,或者投資項目所產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是,如果繼承受贈時有特別約定該財產僅歸屬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知識產權收益,即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發明創造、專利商標、撰寫著作等所產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什么是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這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釋,其他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這項內容需要特別說明。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用事先約定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歸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用屬于自己的財產而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司法解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通俗地說,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投資股票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放在銀行取利息則不是共有財產。銀行取利息屬于孳息。例如,夫妻一方所擁有的房屋產權,如果作為資本投資企業,其收益屬于共有財產,如果僅是收取房屋租金,以及房屋隨著市場價格上漲部分的收益,則不屬于共同財產。房屋租金屬于孳息,市場價格上漲部分屬于自然增值。再比如,締結婚姻時,書面約定,妻子一方的彩禮收入五十萬歸妻子個人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用五十萬炒股票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放貸收利息,其收益屬妻子個人所有。炒股票的收益屬于投資收益,放貸收利息,屬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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