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利與責任的關系上,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一種形式;在義務與責任的關系上,責任是違反義務的某種不利法律后果。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上,義務是權利的對應詞,兩者相輔相成,有權利即有義務,有義務即有權利。這樣,權利、義務與責任這三個基本概念在民法學體系中處于互相連通的狀態。

-二權利與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是為了補償權利人所受損失和恢復民事權利的圓滿狀態。“從權利本位出發規范責任,是為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睋耍熑问菍嗬囊环N“保障”。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唯有與民事責任相結合,民事權利才受到責任關系的保護。民事權利之所以有法律之力,皆因有民事責任之故。

為了實現責任的權利保障功能,責任需要具有強制性。法律關系保障是法律關系獨有的,權利人在權利受侵犯或可能受侵犯時開動國家處罰機器以恢復其權利的相應狀況或防止受侵害之可能性。

-三義務與責任

具體而言,責任與義務存在以下三點區別:一是性質不同。義務是“當為”,反映正常的社會秩序。責任反映不正常的社會秩序,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二是功能不同。義務是權利主體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通常權利人實現權利與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存在。責任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保證權利人實現權利的輔助條件。三是拘束力不同。義務的拘束力是指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不履行義務或者侵害他人的權利,義務人就變成責任人,必要時司法機關可以對責任人采取強制措施。

-四責任與制裁

“后果說”遵從法理學上關于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觀點,認為有法律責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因為法律責任可以由責任人主動承擔,即主動支付賠償、補償或恢復受損害的利益和權利。僅在責任主體根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確認和歸結被動承擔責任時,才有法律制裁的發動。制裁的特點在于強制力。因此,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具有明顯區別: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民事制裁是使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強制措施;民事責任是因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而產生,民事制裁是因不自動履行民事責任而產生;民事責任實現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即責任人,民事制裁實現的主體是司法機關。

但是,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的上述區分以及“責任的主動承擔”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民事責任本身不再具有強制力,這種不再具有強制力的責任,將無法與義務相區分,從“當為狀態”與“必為狀態”的區分來說,似應歸為前者而非后者,從而責任又將回到與義務無法區分的狀態。

總結來看,我國民法規范以民事法律關系為核心,既包括權利義務關系,也包括權利責任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由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三者結合而成。權利義務關系屬正常的法律關系,權利責任關系屬非正常的法律關系。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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