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籍貫指的是什么?
籍貫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期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原籍是原籍。參照公安部公通字[]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祖父去世的,應當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登記永久居留的,應當登記永久居留的地方;公民登記后,祖父轉移戶口的,不得變更。
一般來說,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長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的長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或外祖父(或外祖父或曾祖父)的長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或外祖母(或外祖母或曾祖母)的長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
填寫籍貫時,具體到縣(市)即可,省/自治區/直轄市無需詳細說明。
區/縣。
1、一般填法: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 縣/縣/縣/區 鄉鎮/街道 村/居委會。
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不寫在省、縣、鎮行政區劃中間。將今天的行政劃分與祖先的長期居住地進行比較。
2、自治區/省/直轄市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 自治縣/縣/縣級市 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 民族鄉/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