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被解雇有補償嗎?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相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其他情形因終止原因不同,補償方式不同。1.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2.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面辭退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單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本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是偽造的,提供的身份證是虛假的。如果只是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不好,沒有其他證據,解雇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欺詐,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