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了解法律意義上的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婚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為近親。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居的近親屬是家庭成員。
要義理解
1、親屬是指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起草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以及具有這種特定身份關系的人之間的頭銜。親屬的法律特征是:(1)親屬是基于婚姻和血緣關系的社會關系;(2)親屬是具有固定身份和頭銜的社會關系;(3)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具有法律權利和義務。

2、中國親屬分為三類:
(1)配偶是親屬,是關系最密切的親屬,是男女結婚造成的親屬,是血親的源泉,是婚姻的基礎。配偶的親屬身份始于婚姻,最終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
(2)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是親屬的主要部分。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擬血親是指沒有血緣聯系或沒有直接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擬血親一般是由收養引起的,在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血親也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3)婚姻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親屬。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如兒媳、公婆、女婿、公公婆婆等,是婚姻關系。中國的婚姻分為三類:一類是血親配偶,即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在內的血親配偶。第二,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第三,配偶血親的配偶是指配偶血親的丈夫或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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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之間存在差異。《民法典》利用近親的概念,確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為近親,并在他們之間發生權利和義務關系。超出這一范圍的親屬不發生權利和義務關系,也不受婚姻和家庭法的調整。
3.家庭成員,雖然民法典有家庭概念,但沒有定義家庭概念,只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住在一起的近親是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