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用地的規定

一、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用地分類及指標)按照本市城市建設用地分類進行分類
國家有關標準實施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主城區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標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標控制表(附表2)的規定。適合建設用地的建筑類型應當符合建設用地適合建設的建筑類型表(附表3)的規定。
土地出讓或分配前,有利于城市空間形態,優化城市功率
在布局的前提下,相鄰多個地塊的容積率和綠色符合以下原則
可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一般技術內容程序,對地率等規劃指標進行總體平衡修改:
(一)總容量建筑面積不增加,各類容量建筑面積不突破;
(二)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設施、公園綠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減少,符合相關專業專項規劃;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2、(規劃用地兼容性)編制詳細控制規劃時,可以對規劃用地性質作出兼容規定。兼容性分為選擇性兼容性和混合性兼容性。
選擇性兼容的,應當明確兼容性對應的規劃指標,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拔前,選擇土地使用性及其相應的規劃指標進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性、土地性質編號排名第一的為主要土地性質,其次為兼容土地性質,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兼容性的選擇應符合規劃用地混合性兼容性規定表
(二)在土地出讓的劉坡施,明確了主晏地的性質和聯容性
建筑面積比例與主要用地性質相對應的建筑面積應為
大于規劃用地總容量建筑的50%;
(3)商業混合兼容(BIB2)和商業(B1)、如果業務(B2)與其他性質兼容,則不能要求業務之間的建筑面積比例,但在詳細的控制規劃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對于綠地、廣場、交通設施、公共設施等土地的復合使用,根據批準的土地復合使用設計方案確定各土地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
三、居住用地(商住比例)(R)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混合兼容的,其計容建筑面積比例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居住是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建筑面積應大于規劃用地總建筑面積的50%,小于或等于規劃用地總建筑面積的80%;
80%的建筑面積為80%;
(2)商業服務設施為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建筑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規劃用地總建筑面積的20%,小于規劃用地總建筑面積的50%。
在住宅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積應大于規劃用地總建筑面積的80%。
四、(零星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星用地:
(一)居住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規劃人口超過20萬
用地(包括與其他用地性質混合的住宅用地)和小于2萬
非居住用地平方米;
(二)規劃人口大于5萬、小干或等于20萬的城市,小干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與其他用地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由于用地狹窄或與城市道路無關,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按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讓或分配時,應當按照集約利用和整體實施的原則,合理確定土地邊界,避免零星土地。
現有的零星土地應與相鄰土地一起使用。不符合整合條件的零星土地,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建設項目;可實施危險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禁止實施生活、商業、商業等商業建設項目。
五、(公益設施用地控制原則)編制詳細控制規劃時,中小學用地(A33)、體育用地(A4)、(A5)醫療衛生用地、
社會福利用地(A6)、道路和交通設施用地(S)、公共設施用地(U)等公益設施用地,應當確定用地性質、建設內容、建設等級等規劃控制要求。在滿足相關專業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以轉讓方式提供土地的,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以分配方式提供土地的,在設計方案審查中確定。
6、(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相鄰宣外坊地限低點標高1米的。地下部分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外的建筑均為地上建筑。建設項目規定劉的設計應結合現狀和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街道相連。埋在建筑物內的,不視為地下建筑。

七、(容積率)
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容積率=計容建筑面積 建設用地面積
按下列規定計算容積率:
(-)地上建筑應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下建筑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2)地上建筑部分埋在室外地板上的樓層,埋在地上的外墻長度占該樓層外墻周長(不包括局部凹凸)的比例大于或等于40%的,除集中車庫和設備房外,應計入容積率;小于40%的,應計入容積率;
(3)由于交通設施和公共設施項目的影響,或滿足文物保護和防洪要求,建設項目地下空間使用有限,僅地下和局部埋在室外地板上的地上建筑停車位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經專題論證,地上建筑的不足部分不包括容積率計算,但地下建筑除車庫和設備室外,應包括容積率計算;
(四)超過建設項目停車位配置標準的地上集中停車場,不計入容積率計算。
按照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附錄2)執行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8、(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占某一地塊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凈密度是指地上住宅建筑水平投影總面積占某一地塊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表達公式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x100%
住宅建筑凈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x100%
地上建筑投影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的水平投影總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復計算):
(一)周圍沒有被室外地板掩埋的地面建筑;
(二)局部埋在室外地板上的地面建筑,其非埋地外墻對應的16米深度部分;深度小于16米的,按實際計入。
除雨篷、挑檐、結構外,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地面。建筑投影總面積。
九、建筑控制高度
如果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建設項目以及真正的東西首先控制關河通的高度。建設項目的建設控制高度應符合建設控制高度指標表(附表5)的規定。
按下列規定執行建筑控制高度:
(1)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平屋頂建筑相鄰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筑(結構)建筑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坡星頂建筑的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物相鄰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筑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物控制高度;
(四)建筑物控制高度為絕對高程的,建筑物(結構)最高點標高不得超過絕對高程:
前款中,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相鄰室外場地最低標高1米的,室內外高差不納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制低的,其建筑計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10、(停車位配置)建設項目按規定配置停車位,停車位數量按建設項目各使用功能分別計算后累計。
具體施工標準按建設項目停車位施工標準(附錄3)執行,并按有關規定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