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職10天就被公司解雇了,背后的原因令人驚訝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隱瞞工作經驗,在員工入職10天后解雇,導致雙方勞動合同糾紛。
經過一審和二審,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員工隱瞞工作經驗以滿足工作要求的行為違反了誠信義務,用人單位依照其規章制度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入職10天被解雇
2018年7月16日,經過獵頭推薦和單位面試,楊宇成功加入河岸公司,擔任市場客戶服務部產品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基本工資為1.3萬元/月。
入職當天,楊宇還簽署了《和岸公司產品經理崗位說明書》(以下簡稱《崗位說明書》),確認自己已經閱讀并了解了崗位的工作內容和就業條件。
然而,在進入公司的第10天,人事經理通知楊宇解除勞動合同。
“你對公司隱瞞了重要信息嗎?”人事經理對楊宇說:“你告訴我,你在朋友公司有兩年的互聯網工作經驗,但這與你的就業證書不一致。事實上,你的互聯網工作經驗不到三年,你隱瞞了另外三個短期就業經驗,對吧?”
楊宇回答說:“我沒說朋友公司是做互聯網的。我的互聯網經驗不到三年,但你從來沒有告訴我這個職位有這個年限要求。”
人事經理指出,公司在發布產品經理招聘信息時,最初需要5年的互聯網工作經驗。在采訪中,楊宇表示,他有3年的互聯網工作經驗,但公司認為楊宇的其他條件都很好,所以他降低了年限要求,并在工作說明書中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楊宇還在說明書上簽字確認。
對此,楊宇解釋道:“我簽名是否意味著我有三年的經驗?說明書內容太多了,我沒有仔細閱讀。”
人事經理說:“公司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違反誠信原則,隱瞞應告知的重要信息。”。
隨后,該公司向楊宇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告知該公司決定于2018年7月26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因為楊宇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

一裁二審判斷是非
楊宇對公司的決定感到不滿,于2018年8月1日向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岸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2018年7月27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的工資。
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與岸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
和岸公司拒絕接受裁決,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和岸公司不需要與楊宇恢復勞動關系,也不需要支付楊宇2018年8月1日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理由是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楊宇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楊宇認為,海岸公司在面試過程中沒有提到需要3年或5年的互聯網工作經驗。它向海岸公司提交了記錄其工作簡歷的就業和失業登記證書,該公司收到后也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判處隱瞞履歷違反誠信
經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宇簽署并確認的崗位說明書明確規定,楊宇的崗位需要“至少有三年的互聯網公司經驗”。楊宇認為,和安公司從未告知過該職位的就業條件。然而,在核實了楊宇手機中與獵頭的微信聊天記錄后,獵頭在向楊宇傳達和安公司的崗位需求時,明確提到了至少5年的互聯網經驗。楊宇也明確回答說,這并不符合這一要求。
法院指出:“由此可見,楊宇顯然知道和岸公司對該崗位所需的互聯網工作經驗有一定的要求。”。
此外,楊宇主張,和岸公司明知或應知不符合原錄用條件,仍被錄用,因此公司以此理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違反了誠信。經調查,根據工作說明書等證據,可以表明雙方初步達成勞動關系,雖然海岸公司調整了5年的經驗,但仍將在互聯網公司工作相關年限納入楊雨的簡歷要求,楊雨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海岸公司實際上沒有上述簡歷要求。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葉佳表示,《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海岸公司在招聘時對就業條件有明確的要求,而楊宇隱瞞工作經驗以滿足工作要求違反了誠信義務,海岸公司根據其規章制度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葉佳說。
葉佳表示,試用期是法律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和雙向選擇的期限,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就業條件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有法律、具體、明確的就業條件;二是通知勞動者或者公布就業條件;第三,不符合就業條件的,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第四,終止權的行使時間不得超過法律約定的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支付賠償金。
來自工人日報,轉自山東高法官方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