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封鎖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不可抗力的特點:
1.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獨立于當事人意志和行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礙合同履行的客觀事件。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