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民法典》15:期貨交易糾紛
《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期貨交易所的規則應屬于法律性質上的“習慣”,即商業習慣。由于期貨交易是一種典型的商業交易,期貨交易通常只有一種有效的情況。除非有異常情況,否則期貨交易所應決定宣布其無效。
在《民法典》的合同編制部分,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事實上,合約是期貨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交易者的期貨交易密不可分。
本合同不僅包括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還包括雙方變更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相關條款(包括事后批準)。
由于期貨交易的風險,交易員可能會遭受巨大的損失,期貨公司將在交易員進入市場前發出增強風險警告。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是“其他法律規定”債權的基礎,是單方面承諾。但是,單方面承諾是指預期的人向對方表達意愿,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獲得一些權利,這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一旦客戶簽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風險聲明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電子合約的便利性,大多數期貨公司在為投資者開戶時選擇在網上或手機上開戶,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一系列電子合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信件、數據、電子文件等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形式簽訂合同的,應當在簽訂確認書時簽訂合同。一方通過互聯網或其他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另一方選擇商品或服務并成功提交訂單。
從上述規定來看,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基于對私人法律自治的尊重,仍然貫穿于要約承諾作為主要訂約方式的目的。法院可以將期貨公司視為服務信息提供商,并適用本條規定。
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解釋義務,導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益關系的條款,另一方可以聲稱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期貨公司來說,電子合同的風險是客戶要么簽署,要么拒絕。因此,法院可以確認電子合同的相關條款為標準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沒有規定通知的內容。對于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了期貨公司平倉時的“通知”義務,但沒有規定“通知”的具體方式,即“通知”的具體方式可以由雙方約定,期貨公司可以占主導地位。
如何確認或澄清“通知”的到達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屬于民法典應規定的內容,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來判斷。對話的意思在對方知道內容時生效,即以面對面通知的形式。
非對話表達的含義將在到達對方時生效。因此,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必須要求對方指定一個特定的系統來接收數據信息,并在進入特定的系統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