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談談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陳述的不利事實或者明確承認其不利事實的,另一方不需要證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明確承認其不利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或者在起訴、辯護、代理等書面材料中。“從這一規定中不難看出,無論是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還是陳述,只要他們承認對自己的實施不利,法院都承認,因為法律明確,不需要質證,這意味著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這意味著一旦說或提交,就沒有遺憾的余地,事實上,不是,以下。
雖然當事人在起訴、辯護、代理等書面材料中明確認可證據,也屬于訴訟認可,但這違反了證據法中的直接言語原則。眾所周知,法律對證據的規定優于規定,那么法律對證據的規定是什么呢?
對于證據,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它分為直接原則和言語原則。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親自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這通常被稱為證據審查必須具有“經驗”。也就是說,在審判過程中,一切都應該在法庭上相互辯論和確認。我們應該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進行辯論。說白了,我們應該給別人一個辯護的機會。最后,法官應根據具體審判情況作出最終判決。言語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特別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對訴訟材料的提出和辯論,應當在法官面前口頭進行,以便獲得的材料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其核心是強調,證據和質證必須以口頭陳述的形式進行。
此外,當事人提供的不利證據不經質證直接認定,不符合證據規定的要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要求質證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許可。因此,當事人提供的不利證據可以申請質證說明。
因此,在訴訟中,如果他們說對自己不利的事情,或提交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陳述,人民法院并不是說直接認定為證據,直接使用,但當事人有機會質證這件事,直率地說,當事人有機會后悔,但法官同意的機會,是否能消除影響,也取決于當事人在證明質證的過程中,這對雙方來說,任務也相對較大,所以,提醒大家,在訴訟中必須小心言行,提交必須仔細審查,否則可能是因為他們不注意導致他們的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