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工作期間,未能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某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違規堆放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致使該企業自生產至最新年3月長期期違規堆放危險廢物1000余噸,給土地造成嚴重污染。
經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鑒定,污染損害后果為人民幣-下同351.1萬元,縣環境保護局為此支付鑒定費22萬元,某公司為污染場地修復化費10萬元,合計造成經濟損失32萬元。
【法院觀點】
張三作為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判決結果】
張三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什么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環境監管失職罪怎么判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