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再銷售價格法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3.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4.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
交易凈利潤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5.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利潤分割法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定價標準與定價原則
1.國外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規范
判別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必須有一個標準,美國倡導的“正常交易準則”目前已被各國廣泛接受。依據此原則,在確認跨國公司某一項轉移價格是否合理時,稅務部門將參照同類產品在相似的銷售條件下,由相互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形成的價格為標準價,將二者進行比較,得出結論。如果轉移價格超越了“正常交易準則”確定的標準,稅務部門有權實施“轉移價格審計”,調整并重新分配該公司的利潤、扣除額及其他收入項目,按照調整后的數額確定納稅人的真實應稅所得額,強制其交納稅款及罰款。
2.我國對轉移定價的調整與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購銷活動,其調整順序是: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