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結果,讓人不能理解,英國的法律不但不能將其“繩之以法”,還只能“愛莫能助”,甚至“望洋興嘆”。
這是為什么呢?誰又有這么大的“本事”?
原來,撞死這個英國男孩的,不是別人,是美國大使的妻子,她享有“外交豁免權”!正是因為大使妻子的特殊身份,并且動用了“外交豁免權”的權利,才使她能夠無視英國法律制裁,輕輕松松地離開英國,返回美國。更讓人氣憤的是,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對此事的發言中表示:“這只是英國與美國交通方向的差異造成了,誰都有可能開錯方向,我自己也會開錯,沒什么奇怪的。”為此,特朗普拒絕解除對該大使妻子的“外交豁免權”。
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
那么,什么是“外交豁免權”?讓人聽了就惱火的外交豁免權又能帶來哪些特權?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
通俗地說,豁免權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權也就是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為外交特權。
根據1961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具體來分主要有:
1、使館涉及財產、檔案不受侵犯,駐在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采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序;
2、通訊自由,外交郵袋不受開拆或扣留;
3、使館舍免繳各種捐稅,使館公務用品入境免關稅;
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駐在國司法機關不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程序、不審判、不作執行處分;
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準予進口并免關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外交豁免權”中所涵蓋的對象,除了常駐在他國的外交使節外,還包括同外交使節一起生活在他國的眷屬,包括父母、配偶或子女等。
由此可見,在開頭講的發生在英國的大使妻子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能夠依據“外交豁免權”從容離開,也就不以為奇了。
那么為什么會存在這樣“近乎無理”的規定呢?這還要從歷史上說起。
我們都知道一句古話,叫做“兩國交兵,不斬來使”。這句話體現的就是外交人員在他國的特殊禮遇。
但是,在近代國家間交流實踐中,關于“外交豁免權”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外治權”說,該學說認為,外交使節雖身在駐在國境內,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國。因此,外交使節和其駐在地免受駐在國法律的管轄。帝國主義國家就曾以“治外法權”為根據,對一些弱小國家和民族進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義和團運動后,帝國主義列強強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訂立辛丑條約,將北京的東交民巷劃為使館區,由外國使館管理,常駐外國軍隊,中國人不準在使館區內居住,中國軍隊未經外國使館同意不得進入,形成“國中之國”。這是帝國主義欺侮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治外法權”受到了非議。
其二,是所謂“代表性”說,即認為外交使節是派遣國的化身,是本國國家元首在國外的體現,似乎外交使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駐在國給予的。這種說法也沒有被廣泛地接受。
除以上兩種說法以外,當下在國際法學上占主導地位的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觀點是“職務需要”說。這種觀點在1961年聯合國主持下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得到了確認。該《公約》的序言稱,“確認此等特權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權”中的“豁免”,并不是豁免該外交人員所犯的錯誤或者罪行,只是“豁免”其不在駐地接受審判,而到了自己所在的國家,是需要按照本國法律進行審判的。
所以,外交人員并沒有法外特權,犯了罪依舊需要接受審判。
當然,如果是開頭說的案例中,美國總統都曲解“外交豁免權”含義,公開庇護肇事人員,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