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身份證到期可以異地辦理嗎?
[[法律依據]]]
《關于建立異地居民身份證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聘制度的意見》第二條
(一)建立異地居民身份證受理制度
1、實施居民身份證更換和更換。《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學習、居住的公民,申請更換、更換居民身份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現住公安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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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證到期可以異地辦理嗎?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的流程,簡單來說就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制作和頒發證件”。
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人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費。其中,申請更換居民身份證,申請更換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遞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發放。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審核發放的證書制作信息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生產和核實,申請人應當憑證書收據到受理點領取證書。更換證書的,應當在收到新證書時退還原證書。
屬于以下五種情況的,不接受異地居民身份證申請:首次申請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提供的姓名、性別、國家、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常住地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的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申請人的外觀特征發生了很大變化,居民身份證沒有注冊指紋信息,身份難以確認;偽造、變造、銷售、欺詐、欺詐、使用居民身份證、護照、駕照、銷售、使用偽造居民身份證、護照、駕照等國家機關證件;屬于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