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如果胡新宇的家人起訴學校索賠,學校將被判賠多少錢?
胡新宇事件的官方調查結論發布了:在2月2日胡新宇事件調查新聞發布會上,官方認定胡新宇上吊死亡,尸體被發現為原來的第一個場景。
如果胡新宇的家人堅持認為胡新宇被殺,不接受官方“胡新宇自殺”的調查結論,他們可以選擇繼續要求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條路應該是不可能的。即使胡新宇的家人堅持走這條路,碰壁,碰壁,然后一直碰壁,這也是每個人都能預料到的結果。
如果胡新宇的家人承認接受了官方“胡新宇自殺”的調查結論,那么他們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誰主張賠償?
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致遠中學(以下簡稱“致遠中學”)應向胡新宇學校主張。
那些賠償項目呢?
胡新宇的家人(準確地說,胡新宇的母親和父親)可以要求致遠中學賠償死亡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喪葬費,因此住宿費(如有)、交通費(如有)、誤工費(誤工費)等。
上述賠償項目可以要求的一般賠償金額是多少?
當家人和致遠中學就此事進行獨立談判時,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金額。畢竟,“生命大于天堂”、“生命無價”。
胡新宇事件作為全網熱議、舉國矚目的公共事件,家屬與致遠中學協商成功的可能性應該不低。因為一旦協商失敗,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致遠中學必須面臨輿論壓力、網絡暴力、形象損失、當地相關單位壓力等。
從致遠中學的角度來看,自我協商解決的影響肯定比法庭訴訟解決要小得多。
如果家屬拒絕與致遠中學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最終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金額將受到法律調整的限制。
江西省2020年4月1日以后,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為城鄉統一標準,不區分戶籍。
死亡賠償金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賠償年限。2022年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賠償年限20年。因此,胡新宇的死亡賠償金額為43697*20=873940元。
精細損害撫慰金的地方標準為5萬元(死亡)。考慮到案件復雜、持續時間長、曲折等因素,胡新宇的家人可以提到更多,讓法官判斷精細損害的最終金額。
江西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個月,總數約4萬元。
根據實際情況,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只要是必要合理的支出,法院就應該支持。
上述賠償金額按致遠中學100%的責任計算。
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會判定遠中學賠償100%嗎?
不應該。對于高中生自殺家屬向學校索賠的案件,法院不會判處學校全部責任。法院要么判處學校無責(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見),要么判處學校次要責任,使其在10%至40%之間承擔責任(判處20%更為常見)。
胡新宇去世時已15歲,屬于未成年人,但并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為未成年人;8歲以下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學習和生活中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不能證明其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法律默認推定學校應當賠償的,家庭成員不需要證明學校有過錯,而是證明學校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和生活中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未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法律默認推定學校不需要賠償,家庭成員需要證明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中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條,胡新宇家屬應當證明致遠中學“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
胡新宇是一名居民。在致遠中學(包括課外時間)期間,致遠中學負有教育和管理職責。在此期間,胡新宇遭受了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胡新宇的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因為學校的教育管理責任不是監護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胡新宇自殺了。自殺是人身傷害嗎?
一般的人身傷害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自殺是受害人結束自己的生命,是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
如果一個學生決定自殺,客觀地說,學校很難控制和避免自殺。因此,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學校不需要對學生的自殺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如果學生自殺或自殺成功是由于學校沒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造成的,學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如,學校教育管理措施不當,使學生有自殺的想法;例如,學生自殺前有一些異常行為,學校發現或應該發現,甚至有人報告自殺,但學校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如友好深入溝通,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告訴學生多注意學生的行為);或者當學生實施或準備自殺時,未及時勸阻、報警、呼叫120、通知家長,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治療。
具體來說,根據官方調查結論:胡新宇于2022年9月到致遠中學,由于學習成績差,加上人際關系、青春期沖動壓力,導致胡新宇失蹤前心理狀態不平衡,表現為睡眠困難、早醒、睡眠困難、注意力難以集中、記憶困難等認知功能障礙,有內疚、自責、痛苦、無力、無助、無望、無意義等情緒問題,飲食異常,有明顯的厭世表現和自殺傾向。
可見胡新宇有明確的異常行為,但學校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措施。
此外,據胡新宇家屬介紹,胡新宇存在上述問題,這與學校和教師的粗魯和冷漠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一些教師甚至質疑胡新宇的高中入學考試成績和學習能力,并猜測他是“花錢”)。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列出了學校在發生傷害事故后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本案可適用以下幾種類型: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10)在組織和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學生的行為是危險的,但沒有必要的管理、警告或制止。
(11)學校發現或知道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如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受到監護人保護的傷害。
結合本案及相關規定,我猜法院“本院認為”部分可能會這樣寫:
綜上所述,胡新宇厭世自殺,致遠中學負有教育管理職責。胡新宇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言行異常,與其工作人員不符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有關。
胡新宇有入睡困難、早醒、醒后難以入睡等睡眠問題,注意力難以集中、記憶困難等認知功能障礙,內疚、自責、痛苦、無力、無助、無望、無意義等情緒問題,飲食異常,表現出明顯的厭世表現和自殺傾向,致遠中學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預防措施。
致遠中學在離校期間沒有及時注意到胡新宇的注意力和監控不足,也沒有及時通知家長胡新宇的情況,也沒有履行安全管理的責任。
因此,致遠中學應對胡新宇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胡新宇自殺時年滿15歲。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命令致遠中學對胡新宇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考慮到致遠中學的過錯程度,法院決定致遠中學承擔賠償項目金額的X%(我猜是30%)。
嗯,就這樣判了。
法院承認的賠償項目總金額估計在100萬左右,致遠中學最終被判賠償金額約為30萬、40萬左右。
法律事件一般有三個“事實”:人們認為的客觀事實、法律事實和事實。
隨著唯一見證胡新宇去世的客觀事實,很難完全恢復。
更不能討論人們認為的事實,眾說紛紜,各持己見。
唯一能討論的就是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最終判決所依據的所有“法院查明”事實也是法律事實。
因此,本文是根據胡新宇事件可能的“法律事實”進行分析、判斷和推斷,不喜歡就不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