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標的物的范圍有:
1.可以作為抵押標的物的財產: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物的財產:包括動產和可以轉讓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大智網匯文章拓展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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