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法院的法官

-1國際法院有15名法官,其中不得有兩人具有同一國籍,任期9年。

-2法官的選舉,大會和安理會獨立進行選舉,均獲得絕對多數當選。

注意: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的選舉沒有否決權。

-3法官對涉及本國的案件,不適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參與過該案件。

-4專案法官,即臨時選派的法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當事國有本國國籍的法官,則他方當事國也有權選派一人作為法官,參與該案的審理,如雙方當事國都沒有本國國籍的法官,則雙方都可選派法官一人參與該案的審理,這種臨時選派的法官稱為“專案法官”,他們在參與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三、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1訴訟管轄權

主體條件——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國際法院對以下當事方之間的爭端有管轄權:①聯合國會員國之間的爭端;②非聯合國會員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③非聯合國會員,也非《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但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了一份聲明,表示接受管轄并執行判決的國家。

注意:除了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法人或個人都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主體。

主觀條件——

國際法院對以下事項具有管轄權:①自愿管轄,雙方達成協議交于國際法院解決;②協定管轄,在條約中事先約定發生爭議交于國際法院;③任擇強制管轄,對于聲明自愿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國家,與同樣義務的其他國家發生法律性質的爭端,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不需另訂特別協定。

注意:國際法院的管轄權須以爭端當事國的相互同意為前提條件。

-2咨詢管轄權

有權咨詢的主體是聯合國機關或專門機構,具體來說,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可以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法院咨詢管轄;聯合國其他機關或專門機構通過大會的授權,可以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注意:其他任何國家-包括聯合國會員國、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提供咨詢意見。

此外,法院的咨詢意見沒有法律拘束力,有一定影響。

四、國際法院的判決

-1出庭法官的過半數作出,票數相等時由院長或代理院長投決定票。

-2判決具有終局性,不得上訴,但可以請求法院作出解釋或申請復核。

-3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決,他方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作出有關建議或決定采取措施執行判決。

注意:國際法院判決的執行力在安理會,國際法院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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