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補償原則的限制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是指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損失補償原則有助于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有助于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
①以實際損失為限
②以保險金額為限
③以可保利益為限
-三補償原則的例外
1.人身保險的例外。損失補償原則只適合于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不適合給付性保險合同。
2.定值保險的例外。定值保險情況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事先確定的保險金額為基礎進行損失賠償,對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不重新進行估價。
3.重置保險的例外:重置保險允許投保人按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重置或重建價值投保,發生損失時,可能出現保險賠款大于實際損失的情況。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代位原則
分攤原則
-一 代位原則
根據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其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代位追償權產生的條件
-1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受損的標的,均屬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引起的。
-3保險人按合同規定賠償之后。
3.法律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1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以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的,該行為無效。
-3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帶位請求權的,保險人可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人不僅不得棄權或因過失而侵害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同時還負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的義務。
4.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給付保險賠償金后,擁有對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與義務。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權代位。
-1推定全損 – Constructive total
物上代位的前提條件是: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推定全損的條件:
a.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
b.對保險標的進行修復或施救的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
c.保險標的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
-2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 — 委付
什么是委付?
委付-Abandonment 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的行為。
委付成立的條件:
a.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b.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
c.不得附有條件。
d.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二分攤原則
1.分攤原則的定義
分攤原則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投保同一風險的保險。其保險金額的總和往往會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2.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比例責任方式,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分攤責任,即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人承保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攤責任。
3.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限額責任方式,是以賠償限額為基石計算分攤責任,即假設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條件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應負賠償的最高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的總和的比例分攤責任。
4.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這種方式按照各家保險公司出單順序賠償,先出單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責賠償,后出單的公司只有在損失金額超出前一家保額的情況下,才在自身保額限度內賠償超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