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翔安某村開始拆遷,村里來了許多收購舊物件的人,黃某便是其中之一。黃某在向村民蔡某購買她家的腳踏石時,發現蔡某住家旁某小學后門處有一對石門眼品相較為完好,在明知該對石門眼非蔡某所有的情況下仍向蔡某求購。
“這對石門眼原來的主人應該是不要了,如果不把它賣掉,之后被拆除埋掉也是挺可惜的。”經過一番心理斗爭后,蔡某與黃某討價還價,最終以1200元的價格將該對石門眼“賣”給黃某,并讓黃某在上述小學被拆除前夕將該對石門眼拆走。
隨后,黃某將上述石門眼以及2件清花卉紋石門簪出售給羅某,羅某放置在家中準備出售賺取差價時被公安機關繳獲。經鑒定,上述石門眼系一套2件清加官進爵圖石門簪,系三級文物,2件清花卉紋石門簪系一般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得三級文物一套2件,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黃某倒賣三級文物1件,被告人羅某為出售而收購三級文物一套2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倒賣文物罪。最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做出前述判決。
歷史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也是維系情感、凝聚力量、傳承精神的重要承載。鄉村振興離不開對歷史文物的保護。利用征拆之際盜竊文物、倒賣文物的行為已經對鄉村歷史文化留存造成破壞,觸犯了法律,通過對被告人的刑事制裁,能夠引導公眾保護鄉村古建筑及其上附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