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醫鑒定,王某系顱腦受鈍器擊打失血過多死亡。

觀點展示:對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并說明理由

觀點一、劉某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劉某的行為不滿足成立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現實存在且正在發生。劉某對于王某的防衛行為是在王某的強奸行為結束后才進行的,屬于事后防衛,此時,劉某基于報復心理,用磚塊對王某進行反擊,成立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故劉某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觀點二,劉某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雖然王某的強奸行為實施完畢,但并不能等同不法侵害已經消失。在案中"事后,王某仍色咪咪做盯著劉某的胸部"來看,王某仍有可能再次對劉某實施侵害甚至滅口的行為。基于此,劉某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對于正當防衛的適用不能機械的照搬法條,而應設身處地的進入具體的場景之中去。如果不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可能會受到更大程度上的傷害,因此,劉某把握時機對于王某實施的防衛行為是完全適當的、適時的。

觀點三:劉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根據巜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本案中,劉某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屬于防衛過當。本觀點認為王某的強奸行為結束,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能歸納為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劉某的防衛行為是對接下來可能遭受的傷害進行防衛,該防衛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的范疇,因此劉某對其行為所造成王某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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