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婚姻成立的時間要件。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

2、事實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必須有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觀事實。

3、事實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且無禁止結婚的情形存在。

上述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事實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否則,不構成事實婚姻或沒有法律效力。如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實婚姻,一律沒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即使形式要件具備,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如事實重婚或近親結婚等,也不具有婚姻效力。

一旦成立事實婚姻,就與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

在財產的分割方面,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后,對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分割,將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財產的除外。若不能認定事實婚姻,那就要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分割。一般認為,雙方在同居關系中獲得的收入仍屬于自己,共同收入的收入則屬于雙方。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公民和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雙方應擁有自己的生產經營收入。屬于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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