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用等。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例如被辭退的職工A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000元, A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用人單位應向A支付3000*3=9000元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例如違法裁員,則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應付金額0.5倍至1倍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面臨公司裁員的時候,應該按照上文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自己先進行計算,若與公司支付的數額不符,應該及時溝通,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