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媒體報道顯示,被虐待兒童的親屬在探親時“注意到小浩身上的傷疤”。那么,與受害者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鄰居和基層組織是否對兒童的虐待負責呢?為什么家人和鄰居偶爾看到別人能看到的傷疤都視而不見?為什么同樣是監護人的母親對此不置一詞,她是否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監護人的施虐過程是否伴隨著被害人的呼救,為什么周圍能及時干預的力量在類似情況下處于失敗和失語狀態?
“我兒子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別人管不了。”用現代人倫觀念、基本法理甚至明文法律法規駁斥這種無知的觀點可能并不難,但難的是改變縱容和忽視這種謬誤的社會環境。打孩子打女人是“家務”,別人不方便干預,更別說報警了。頑固的社會氛圍讓人無奈。
應該承認,持有類似觀點的父母并不少,但可能沒有這種情況那么嚴重。社會土壤的改善可能需要很長時間,可能真的需要重復虐待案件來喚醒更多的人從厭惡、蔑視到干預家庭虐待行為,然后及時果斷地報警尋求幫助。
嬰兒從出生起就是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獨立個體。相關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家庭暴力的反對始于預防違法犯罪,明確有責任及時發現和提供包括醫院、學校和基層社區在內的線索。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教育部、公安部等9個部門,共同建立了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強制報告制度。在實踐層面,可以看出“及時報告”的案件,但對忽視報告的追溯和處罰仍然很少。
早一點,早一點,每次孩子被虐待,外界都希望盡快介入救援。要讓旨在“救孩子”的制度硬起來,扎實起來,事后不要總是被困在后悔中。求助救助兒童,深入研究茂名男孩虐待案的每一個細節,發現案件發現前每個可能干預節點的每一個環節的疏漏,是社會在幫助被虐待男孩籌集資金,呼吁嚴厲懲罰“不值得父母”的嫌疑人之外所能做的微薄工作。